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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微博网聊记录可作“呈堂证供”

2015年02月05日 15:52

    最高法4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并于当日起正式施行。《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据悉,这部共计23章、552条的司法解释,是最高法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内容最丰富、参与起草部门最多、参与起草人数最多的司法解释,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

    在民诉法修订过程中,舆论对于民事案件中的证据类型颇为关注。

    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但是,法律条款中并未对上述证据类型给予具体界定。

    而《解释》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此外,《解释》还称,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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