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治理的法治化思考
2016年09月21日 13:55
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与应用的普及化,因互联网而引发的问题日益突出,互联网治理也因此成为国际社会所共同面临的难题,一方面既要按照开放原则大力发展互联网,另一方面又要确保互联网的合理开发利用,而传统的网络治理模式已难以契合互联网内在特性的要求,必须创新互联网的治理模式。本文拟从法律角度,就互联网治理的法治化作较为简略的探讨,以供参考。
综合近年来我国在互联网治理方面的状况,尽管颁布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政策,对互联网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但与保障网络秩序良性发展的需要还存在一定的距离。从目前的立法现状而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立法层级低,法律效力不高。有关网络治理的专门立法多为层次较低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的专门法律也比较陈旧,至今尚无一部针对网络治理的系统性、专门性的基础性法律。
二是立法多具滞后性,欠缺前瞻性。由于互联网发展迅速,现有立法难以及时跟进新技术、新业务的发展需要,呈现出一定的被动性、滞后性。
三是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笼统性、模糊性,不具有可操作性。对于互联网管理方面,很多立法规定的内容多为原则性的,在判断和执行中缺乏明确性的标准,这就导致管理部门在实践中很容易引发执行的随意性以及无法进行具体性操作的问题。
四是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较多,存在法律冲突与重复性立法。我国对互联网的立法存在“法”少“规”多的问题,多数法规的制定单位都是国务院及其下属部门,很多政府部门分别对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的互联网应用订立了相应的法规,很难避免出现不同时间、不同规章在内容上出现冲突矛盾,导致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形式和力度存在差异,对执法的公平性、有效性带来一定的难度。
归纳上述法律方面的不足,有必要根据实际生活中常见多发的网络问题,遵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高度协调、有效反馈的决策机制,需要依据其类型的差异而采取区别对待的方法来引入不同的具体治理方式,不能一概而论。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这就需要借鉴国外在法治框架下治理互联网的经验与做法,推动网络治理领域的专门立法,以此来梳理网络治理的核心、确立治理原则、引入基本规则,最大限度地保护网络参与者的权益,维护网络的安全、有序和畅通,使互联网更好地造福于社会与民众。
首先通过立法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确保信息安全流动。对于内容涉及电子商务、网络侵权、网络消费者保护、网络隐私、网络犯罪、数据安全、内容管制、网络知识产权等互联网治理的主要领域,要从立法方面予以保障,确定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其次加大运用法律手段强化互联网治理的执法力度,尤其是涉及著作权、隐私权、国家网络信息安全、儿童色情犯罪、非法接入、赌博以及垃圾邮件等方面。在必要时,国家可以成立防范计算机和互联网犯罪的专门机构,以法律形式授权有关部门监测网站和电子邮件,或者成立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专门机构, 负责调查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
最后是要通过法治的途径,保障公民的网络参与权,为公民的网络参与奠定法治基础。同时,也要注重网络参与者的自律行为,以立法的形式对公民在网络上的表达行为进行适度地限制,比如不得在网络上发表具有侮辱性、诽谤性、欺诈性或淫秽性的语言等,在客观上为网络参与者的自律行为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
总而言之,网络治理的手段是多元化的,我们更应该重视网络治理的法治化,建立一套适合我国网络自身需要与发展的网络法律治理体系,强调“依法治网、依法用网”,创造一个健康、安全、通畅、宽松的网络秩序。
(作者范连玉,系陕西科技大学教师)
综合近年来我国在互联网治理方面的状况,尽管颁布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政策,对互联网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但与保障网络秩序良性发展的需要还存在一定的距离。从目前的立法现状而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立法层级低,法律效力不高。有关网络治理的专门立法多为层次较低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的专门法律也比较陈旧,至今尚无一部针对网络治理的系统性、专门性的基础性法律。
二是立法多具滞后性,欠缺前瞻性。由于互联网发展迅速,现有立法难以及时跟进新技术、新业务的发展需要,呈现出一定的被动性、滞后性。
三是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笼统性、模糊性,不具有可操作性。对于互联网管理方面,很多立法规定的内容多为原则性的,在判断和执行中缺乏明确性的标准,这就导致管理部门在实践中很容易引发执行的随意性以及无法进行具体性操作的问题。
四是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较多,存在法律冲突与重复性立法。我国对互联网的立法存在“法”少“规”多的问题,多数法规的制定单位都是国务院及其下属部门,很多政府部门分别对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的互联网应用订立了相应的法规,很难避免出现不同时间、不同规章在内容上出现冲突矛盾,导致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形式和力度存在差异,对执法的公平性、有效性带来一定的难度。
归纳上述法律方面的不足,有必要根据实际生活中常见多发的网络问题,遵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高度协调、有效反馈的决策机制,需要依据其类型的差异而采取区别对待的方法来引入不同的具体治理方式,不能一概而论。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这就需要借鉴国外在法治框架下治理互联网的经验与做法,推动网络治理领域的专门立法,以此来梳理网络治理的核心、确立治理原则、引入基本规则,最大限度地保护网络参与者的权益,维护网络的安全、有序和畅通,使互联网更好地造福于社会与民众。
首先通过立法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确保信息安全流动。对于内容涉及电子商务、网络侵权、网络消费者保护、网络隐私、网络犯罪、数据安全、内容管制、网络知识产权等互联网治理的主要领域,要从立法方面予以保障,确定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其次加大运用法律手段强化互联网治理的执法力度,尤其是涉及著作权、隐私权、国家网络信息安全、儿童色情犯罪、非法接入、赌博以及垃圾邮件等方面。在必要时,国家可以成立防范计算机和互联网犯罪的专门机构,以法律形式授权有关部门监测网站和电子邮件,或者成立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专门机构, 负责调查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
最后是要通过法治的途径,保障公民的网络参与权,为公民的网络参与奠定法治基础。同时,也要注重网络参与者的自律行为,以立法的形式对公民在网络上的表达行为进行适度地限制,比如不得在网络上发表具有侮辱性、诽谤性、欺诈性或淫秽性的语言等,在客观上为网络参与者的自律行为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
总而言之,网络治理的手段是多元化的,我们更应该重视网络治理的法治化,建立一套适合我国网络自身需要与发展的网络法律治理体系,强调“依法治网、依法用网”,创造一个健康、安全、通畅、宽松的网络秩序。
(作者范连玉,系陕西科技大学教师)